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建设,推动学院党委在学院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工作。
(三)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任用范围主要是学院各系、科室、中心、党支部、群团组织等负责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须严格执行《昆明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经基层党委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审批。
(四)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包含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内设机构岗位调整、人才引培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招生就业重要事项、重要对外合作、职称评审、绩效收入分配及奖惩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等。
(五)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一般应先由学院党委会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尤其是海外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引进、涉外和影响较大的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在认真查核档案、考察、谈话、调研和广泛征询意见等审核把关基础上,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等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八)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学院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组成人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五条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条 若存在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在紧急情况下由主持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党委书记审阅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委书记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或综合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和工作需要报党委书记确定,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二)会上讨论研究。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党委会组成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观点。
(三)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阅后签发。
(四)实行党务公开。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定期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提请党委会进行复议,按照本办法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出席、列席和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通报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对落实学院党委会制度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委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