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学院重大问题议事程序,促进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方式,是学院基本制度,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形成集体领导、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实验室、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学院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招生就业,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任免和后备干部的培养;
(七)研究决定学院岗位设置、聘用考核、人才引进、进修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安全维稳工作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学院各类优秀人选、先进集体的推荐、表彰和奖励,以及院级及以上的处分;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其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先由院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
第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和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分工提出,由学院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校领导请示报告。未经学院书记和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除特殊突发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讨论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学院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书记或院长一人不在校时,由另一人主持;特殊情况下,学院书记或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学院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并严格按照“三重一大”有关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在紧急情况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同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综合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二)会上讨论研究。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观点;
(三)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四)实行院务公开。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学院相关职能科室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办法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列席和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通报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学院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